拍 卖 业 务 规 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和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委托规则
第五条 委托拍卖手续的办法:公民个人委托本公司拍卖须提供身份证明、标的权属证明以及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企业法人委托本行拍卖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尽资料及其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本公司经核查,证明标的权属确实无误后,接受委托,进行拍卖。
第六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相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明示。
第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筛选,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第八条 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不确定的,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第九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即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均有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委托人或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
2、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佣金
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或竞买人应支付本公司佣金,具体数额和需要哪方支付佣金均会在竞买公示中标注。
2、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委托人应当支付为拍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拍卖收益支付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十五日内,本公司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交纳税费,则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交纳。委托人和买受人也可委托本公司代为缴纳。
第十六条 委托人可与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关权委托人收取因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 标的的转移
1、委托人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的七日内须将拍卖标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转移方式转移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2、委托人未告知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成交后 ,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时间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买规则
第十九条 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境外竞买人:需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竞买专营物品者: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竞买手续办理
竞买人须按本公司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持上述有效资格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登记表,成为正式竞买人。拍卖当日,竞买人评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入场参加正是拍卖。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参加拍卖标的的展示,实地看样了解情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竞买代理
1、竞买代理人须提供竞买代理协议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竞买代理人必须与拍卖日前一天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视其为竞买本人。
3、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活动,若不能出席,可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
4、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于拍卖活动举行前三天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于竞买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的2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单位账户。若至拍卖日前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签订的委托书自行失效。
5、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委托竞买人若对同以拍卖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的竞买委托书有效。
6、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与拍卖会结束后七日内向竞买委托人如数返还委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7、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何种方式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竞买应价及成交
1、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凭最高价成为买受人。
2、竞买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
3、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的底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4、拍卖成交价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凭证”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5、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凭证”与本公司当场签署书面书面合同即“拍卖成交合同”,不得抗签。应价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拍卖价款的结算
竞买人一经成功拍得拍卖标的,应当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应当场交付不少于实际成交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自拍卖成交之日七日内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合同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拍卖标的价款之日起七日内接管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产生的对该标的存储、保管、保险、税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负全部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买受人悔拍,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接管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须知、及拍卖标的图录和展示
1、本公司会将标的物的看样时间、地点、看样方式、联系人提前公布。竞买人应对标的物认真仔细勘察,留存现场照片。竞买人参与竞价即视为对本场拍卖标的物的认可。成交后悔拍违约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第二次拍卖的价格差,承担法律责任。
2、拍卖标的物的图录是对标的物的年限、归属、缺陷、保存状况等提供参考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录像材料。图录由委托人提供,本公司不对图录真实性进行考察,所以图录不表明本公司对图录与实物一致性的担保。不另提供图录和对图录来源进行特殊说明公告。一切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如有异议需与本公司联系,沟通后决定是否参加竞拍。否则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认可。
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财产拍卖的业务规则
为能规范本公司在接受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拍卖业务活动,完善有关交易规则,协助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实现抵押债权,收回逾期贷款,减少不良资产损失,保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的“银行”,包括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保险公司,包括国有、民企、商业及股份制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财产”专指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贷款中逾期无法收回本息而需通过拍卖活动处理、变卖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本公司拍卖,需要提供下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1、有关抵押登记合同;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
3、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订委托本公司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的《委托书》。
第五条 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本公司拍卖的各类财产,尚须提供下列财产的资料:
1、财产属于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牌号、型号、数量、损失缺陷、新旧程度、存放地点及参考低价。机动车需要提供机动车辆手续、银行解押手续及委托拍卖证明。
2、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位置、用途、面积、新旧程度、所有权和使用情况,并提供《房地产证》原件或有效的购房发票、评估报告及参考低价。
第六条 拍卖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当拍卖成交后,需要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开具“撤销抵押证明书”,帮助本公司办理该产权的解封手续,并协助本公司与买受人办妥产权过户手续。
第七条 若不动产是房屋的,应已空置并已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若因房屋已出租致承租人不能搬迁的,承租人有参加该房屋竞买的优先权,若该房屋由非承租人竞的,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拍卖成交后责令承租人完全及时迁出。
第八条 本公司收到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所委托拍卖的财产的详尽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市场分析和财产评估;当分析和财产评估情况获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应着手进行拍卖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本公司接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拍卖委托,应尽快确定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向社会发布一次或多次《拍卖公告》,刊登媒体为报纸或广播、电视。
第十条 本公司可视财产情况与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项进行拍卖。
1、增加拍卖
2、减价拍卖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公告期内,应认真做好拍卖会的宣传、招商、拍卖物的展示及竞买人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确保拍卖物得以尽快、优价成交。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本公司签订成交《成交确认书》。
1、竞得财产属动产的,竞买人在离场前必须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向本公司交付成交价款,并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佣金及其他费用全数付清方可提货。
2、若竞买人付清定金后,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两个星期内仍未能付清余款,本公司有权将成交的财产再行拍卖,定金在扣付本公司的佣金和保证金后,余款划归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